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监会)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五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适用本办法,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
内容分别为1严格交易商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业务应当具备场外期权交易商资质,并使用专用对冲账户开展对冲交易2加强挂钩标的管理明确挂钩标的应当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不得挂钩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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